【函釋】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

一、依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暨本局110年5月6日新北教人字第1100817833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函影本1份。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李小姐
連絡分機: 2894
電話: (02)296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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