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622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有陪侍服務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後,已無應關閉、禁止之合法休閒娛樂場所及相應之休閒娛樂行為,
爰刪修防疫措施伍相關文字。並於同項下規範未經地方政府核准開放者,禁止任何人在內從事相關業務、消費或其他聚會行為,
俾確保傳播風險較高之休閒娛樂場所,於完備防疫措施下始得復業,周延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