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_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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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D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詳如附件。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1110110教育部臺教師(二)第1100175500D號函.pdf
111年1月1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pdf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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