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幼兒園人事異動檢核表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144B號令及本局108年7月16日新北教幼字第1081327431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本市私立幼兒園聘任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代理人員事宜,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8條規定訂定本配套措施
 
三、倘各園因園內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職務出缺,需進用代理人員時,不得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所列情事,並應依本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員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前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經本局核准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
 
四、爰各園依本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招聘代理人員期間達工作日數(不含例假日)10日以上者,得經函報本局核准後同細則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依序招聘之,惟招聘期間應至少達工作日數(不含例假日)5日
 
五、上開代理人員招聘作業完成後,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本府教保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異動名冊(如附件)。
(二)代理人員聘任名冊(如附件)。
(三)公開招聘之證明文件,另公開招聘之人數、職稱,應符合待聘之代理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職稱。
(四)代理人員之畢業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
(五)於任職前2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3小時以上幼兒輔導管教3小時以上時數證明文件。倘任職時尚未能取得,應於任職後3個月內取得並函報本局備查
 
六、教育部認可教保相關系科名單請至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查詢。
  
七、倘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局各分區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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