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幼兒園基礎評鑑暨追蹤評鑑實施計畫(106年11月30日新北教幼字第1062339820號函修訂公布)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增列第2週期(107至111學年度)評鑑指標。

(二)評鑑期程: 增列第1週期及第2週期之區間。 增列第2款新設立及自請停辦後復辦之幼兒園辦理評鑑期程。

(三)107至111學年度實地訪視評鑑區域如下:

107學年度:新莊、泰山、五股、林口、八里、金山、萬里。

108學年度:中和、永和、三芝、石門、淡水。

109學年度:三重、蘆洲、三峽、樹林。

110學年度:汐止、新店、烏來、石碇、深坑、坪林、瑞芳、平溪、雙溪、貢寮、鶯歌。

111學年度:板橋、土城。

(四)實施計畫附件3自評表內容更新為107至111學年度評鑑指標。

(五)幼兒園追蹤評鑑未通過裁罰處分及實地訪視,修正相關文字及按次處罰之罰鍰金額。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