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於偏鄉(偏遠)地區擔任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並依規定折抵修習教育實習者,是否仍得適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1項之規定_109.11.19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35161號暨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52202號函辦理。

二、案係國教署函釋有關於偏鄉(偏遠)地區擔任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並依規定折抵修習教育實習者,是否仍得適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詳如附件)。

三、檢附相關函稱本1分。

連絡人: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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