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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預防及處理校園食品中毒案件,請落實相關通報規定並加強宣導飲食衛生安全教育_111.2.11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9916號函及本局111年2月17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10207712號辦理。

二、校園提供之餐點多為同時間大規模供餐,一旦發生食品中毒案件,影響人數眾多、範圍廣泛,爰須把握處理時效,避免案情擴散。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1日修正之「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說明書」中第6.4點「各級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略以:

  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時應儘速通知地方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並配合衛生機關提供留樣之查驗及掌握事後督導情形等,

  且加強校園食品衛生管理及關心師生健康。

三、食品中毒之定義:

(一)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二)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或由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

   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三)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四、為利疑似食品中毒案件之即時調查、處理及採樣,若發生疑似前述食品中毒之情形,應儘快通知本局及本府衛生局並就醫,

  幼兒園亦應依規定妥適保存餐點留樣並儘速通知衛生單位進行調查,以有效釐清食品中毒發生原因;並加強宣導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如預防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要洗手、要新鮮、要生熟食分開、要澈底加熱、要注意保存溫度、不要飲用山泉水及不要食用不明的動植物),防止類案再生。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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