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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集會活動之人數上限,活動人數計算及裁處對象」案

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6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01672285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集會超過人數上限,

  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中集會活動人數計算應納入所有參與者(含工作人員),倘超額且未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裁處對象應為活動主辦機構。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陳小姐
連絡分機: 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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