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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照顧補助】104年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補助實施計畫及相關申請附件(103.12.25修訂)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補助實施計畫(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10款暨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6條第1項。
貳、目的:提供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有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弱勢家庭多元化臨時照顧服務,並補助弱勢家庭照顧費用,以期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使幼兒獲得妥善照顧。
參、實施期間: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本市合法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並經本局核可辦理臨時照顧服務者。
伍、辦理內容:
一、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一)對於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弱勢家庭,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二)接受臨時照顧之私立幼兒園應提供幼兒飲食、衛生等生活需求與安全照顧等。
二、補助弱勢家庭臨時照顧費用:
(一)本案由本局酌予補助臨時照顧費用。
(二)幼兒 (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認定)得申請原就讀之幼兒園教保服務時間以外之臨時照顧補助費用;但參與原就讀以外之其他幼兒園所辦理之臨時照顧服務者,不在此限。
(三)弱勢家庭之認定: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符合高風險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幼兒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時照顧之家庭。
(四)補助標準:
1.補助每名幼兒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每小時120元。
2.補助時數以每名幼兒實際臨時照顧時數計算,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
陸、服務流程:
一、提出申請:
(一)由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二)本項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3天為原則,除有特殊狀況且取 得承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由承辦單位向申請人說明服務內容、服務規定及補助額度等事宜。
(四)常態性日托、半日托及課後延托者不適用本補助。
二、資格審核:
(一)由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提供服務或補助。
(二)補助資格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高風險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列入高風險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等核定補助文件。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以申請臨時照顧之日起1年內)影本。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幼兒臨時照顧之家庭:依據社工人員評估報告辦理。
(三)以上相關影本文件,請承辦單位檢視正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印鑑,若上述補助資格證明文件無法檢視幼生及其親屬關係時,請另行檢附全戶最近1年內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等。
三、請款核銷:由承辦單位依順序排列檢附以下相關文件分別於104年7月15日及105年1月15日前送本局請款。
(一)請款領據(附件1)。
(二)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報表(附件2)。
(三)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申請表(附件3,每名幼兒1月份)弱勢家庭幼兒臨時照顧服務紀錄表(附件4,第1次請款檢附104年1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之紀錄;第2次請款檢附104年7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紀錄,每名幼兒1份)。
(四)弱勢家庭當年度福利證明文件(附件5,每名幼兒1份)。
柒、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得向本局申訴服務不滿意之狀況,以確保服務品質。
(二)申請人已請領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政府補助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本項補助。
(三)如查獲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局立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針對承辦單位:
(一)承辦單位提供本服務,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且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並不得拒絕本局進行督導、檢查工作。
(二)承辦單位應於收托人數上限內盡力接受申請,如迭遭反應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者,本局將列入該單位未來申辦資格之參考。
(三)承辦單位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幼兒臨時照顧權益;如發現兒童保護案件或高風險家庭,應儘速通報本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專線或本局或警察機關處理。
(四)如查獲承辦單位以不實資料申領等重大違規事項,本局將取消本年度及下年度申辦之資格,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承辦單位除依規定檢送服務報表(服務成果)外,亦應積極收集申請服務者、提供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士對本服務方案之意見,作為本局後續服務方案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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