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
二、獨立出入動線、具獨立門牌號、無障礙環境需求。
三、距加氣站100公尺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200公尺以上、殯葬設施500公尺以上及電子遊戲場200公尺以上之距離限制。
四、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基本設置,大致說明如下:
(1)自1樓開始設置,使用1-3樓並具專用戶外活動空間(高人口密度區板橋、三重、蘆洲、中和、永和、新莊區,得於1~3樓層任選一樓層設置)。
(2)倘收托2歲專班(收托16人之班級)設置於1樓,且於室內需預留廁所管線。
(3)室內活動室(幼生活動之教室)皆有2個出入口。
(4)走廊倘雙側皆有活動室寬度不得小於240公分;單側有活動室寬度不得小於180公分。
(5)主要使用樓梯(幼生主要通行通道)寬度140公分以上、級高14公分以下、級深26公分以上及扶手等規定。
(6)需考量家長接送臨停區域之規劃。
(7)淨高以不超過4米2為原則。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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