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消防局109年8月31日新北消預字第1091642365號函、109年10月26日新北消預字第1092068558號函及109年12月11日新北消預字第1092416223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本府消防局列管應檢修申報之公家機關場所、學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合格率,本府消防局相關作業規劃如下:
(一)執行對象:本府消防局列管應檢修申報之公家機關場所、學校,屬甲類場所(如醫院、護理之家、老福機構、集會堂、市場、展覽場等)及幼兒園者應優先配合。
(二)執行方式:消防專技人員受場所管理權人委託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向本府消防局申報檢修資料時,如消防安全設備仍有不符項目,經本府消防局說明後,未完成修繕仍提出申報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限期複查:不合格申報案件本局檢查人員原則應於30日內實施複查。
2.縮短限期改善期限並不同意展延:檢查結果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規定事項,當場要求立即改善,若當日仍無法完全改善者,即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限期改善。改善期限以20日為原則,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依法予以舉發並不同意展延申請為原則,檢查人員應持續追蹤複查,至完全改善為止。
3.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依法予以舉發,並以「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裁處基準表規定裁罰。
4.預定執行時間:自110年1月1日起。
三、有關不合格標示張貼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據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略以:「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各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先予敘明。
(二)查幼兒園屬乙類場所第12目,倘有不合格申報項目經本府消防局裁處限期改善,將依上開規定張貼不合格公告於幼兒園門口明顯處,並於消防署與消防局網站公告不合格名單。
(三)有關幼兒園設立於大樓內,若有涉及大樓共用消防設備功能異常部分,如受信總機故障、消防幫浦故障等,原則上並不針對幼兒園開單,自無張貼不合格標示之必要;惟缺失內容涉及幼兒園範圍內,如某探測器測試無動作、某揚聲器測試無聲響等,歸責於幼兒園應修繕維護部分者,除開單要求改善外,並於門口明顯處所張貼不合格標示。
四、援上,請貴園應改變既定之申報及改善方式,平時即落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堪用,輔以定期養護,以利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採「無缺失申報」,避免檢修申報有缺失時始進行修復工作,限期改善期間張貼不合格標示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之情形。
五、本案「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標示張貼示例」及相關規定如附件。
六、貴園對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聯絡電話:(02)8951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