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35565號函、109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55855號函及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辦理。
二、依本規範第2點規定:「本規範所稱『兒童遊戲場設施』,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又本規範第7點明定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3年內』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惟衛生福利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園數眾多,所需期程耗時,爰將備查期限由3年緩衝期展延為6年,即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至遲應於『112年1月24日』前檢具專業驗證機構出具之合格檢驗報告等相關表件,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三、綜上,國教署為協助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限完成改善及備查,就未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且未完成遊戲場改善者,提供本案一次性遊戲場改善經費補助。是以,倘為設置非固定式兒童遊(教)具(如娃娃家、滑梯玩具組、體能器材等)或從未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者,均非本案補助對象,先予敘明。
四、查貴園業依本局109年11月6日新北教幼字第1092157544號 函提報遊戲場改善需求,為瞭解貴園改善規劃俾憑辦理旨揭補助,務請於110年1月29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經費申請書寄至本局承辦人杜小姐(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申請金額請依貴園前次填報所提經費項目填寫(請參閱附件「新北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申請遊戲場補助經費清冊一覽表」),如有異動請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
五、另為掌握各園遊戲場改善進度,本案將俟本局審核申請書無誤後先行核撥50%補助經費,獲核定補助之幼兒園應於110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提報成果報告(修繕及新購遊戲場設施者需併同檢附合格檢驗報告),完成後另撥付剩餘50%補助經費。
六、檢附本案經費申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