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_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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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95E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及修正總說明)1份。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立
1100630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85E號函.pdf
1100630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85B號令.pdf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pdf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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