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貴園務必於110年9月17日(星期五)前依核定金額掣據請款,並檢送收款收據第1聯(含存摺影本)寄達本局幼兒教育科辦理請款作業,
請依限儘速辦理請款作業,俾利儘快撥付各校(園)使用。
二、本案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之收據及成果表「不須繳回」,請貴園將收據及成果表資料請留園備查即可。
三、本案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
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四、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幼兒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子目代號等,
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繳款書編號後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