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6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01672285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集會超過人數上限,
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中集會活動人數計算應納入所有參與者(含工作人員),倘超額且未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裁處對象應為活動主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