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校園辦理110學年度下學期校(園)內研習及校本研習教師進修,請依教師實際參與情形核發研習時數,
研習時數登錄請依本市「教師進修研習系統」作業程序辦理,研習字號即本文文號。非校(園)內研習及校(園)本研習之進修課程,
勿以本文號開課。
二、有關「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本網)業務帳號,說明如下:
(一)教師進修網為完善管理規定,已調整本網管理規定第5條前段、第8條第1款、第10條第4款及第11條,詳如附件。
(二)請貴校(園)研習課程若因故未辦理或延期,建議通知已報名學員,善盡告知義務後,方可於教師進修網上進行課程修改或刪除。
(三)教師進修網將於登課頁面「G.主要實施方式」增加數位課程所使用之遠距教學軟體項目,便於開課單位於課程登錄時選擇。
(四)教師在職進修網係提供在職教師進修之服務平台,非教職人員於「未在職」或「無服務學校」期間欲報名研習,建議直接與開課單位聯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