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_1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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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詳如附件。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pdf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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