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轉知國教署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續約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核定及前期餘絀處理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續約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核定及前期餘絀處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1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60651號函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112學年度「契約屆滿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編列一節,說明如下:
(一)請貴園於112年12月16日(星期五)前提具貴園延長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編列表、薪資資料清冊、原契約之營運成本、111年11月薪資明細等資料(營運成本編列表及薪資資料清冊應為可編輯檔,餘請提供PDF檔案),送至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二)有關非營利幼兒園契約屆滿辦理延長契約,其前期餘絀處理及繼續辦理期間之營運成本計算,應依本辦法及營運成本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前期餘絀:
(1)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優先給付離職者之資遣費,其餘留任者按其年資計算及預留資遣費準備金所需數額,應以第4學年12月本薪為基準,依勞動部試算網站計算該契約期間(至多48個月)所需數額。
(2)扣除資遣費及資遣費準備金後之賸餘款,應用於延長契約期間,各類服務人員晉薪之人事費(僅以本薪計算,不含勞健保費及其他人事費),並應自續約4學年之總營運成本中減除。
(3)依上開規定處理後仍有結餘者,應全數用於繼續辦理行政契約期間所需之改善該園教學設施設備,且不影響續約4學年之營運成本,並由承辦之非營利法人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本局備查後支用。
2、續約期間營運成本之人事費,原契約營運成本另有規定者得依其編制外,餘應依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規定編制;且營運成本應依教育部所定基準,計算各項目所需經費。
(三)年資採計:
1、108年9月24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前進用且持續任職於同一園之各類服務人員,得於續約時回溯採計進用前於其他教保服務機構擔任相同職別之服務年資;108年9月24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進用之各類服務人員,其非營利幼兒園及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年資應擇一採計,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年資至多採計5年。
2、非營利幼兒園之年資採計,係以當學年度於非營利幼兒園連續服務滿1學年,得採計為1年;同一學年度任職於不同非營利幼兒園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年資採計,係以當學年度於同一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滿1學年,得採計為1年;不同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之畸零服務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3、回溯年資採計或其他教保服務機構年資採計應檢附該人員服務證明及法人同意採計其年資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營運成本試算表、薪資資料清冊範本(電子檔),請至以下附件區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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