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主計處111年11月16日新北主會決字第1112215373號書函辦理。
二、主計總處前於本(111)年10月27日函送旨揭修正後表件,係配合該總處本年1月21日主預字第1110100206號函釋,將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座(艙)位有分等之臺鐵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嗣接獲部分會計機構詢問機關同仁搭乘臺鐵是否應檢附票根事宜,為避免造成誤解,爰將前述國內旅費(含訓練、講習)之原始憑證增列內容,調整為「臺鐵商務車廂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並於備註欄加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及該總處本年1月21日函釋內容。
三、檢附行政院主計總處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