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第16點_1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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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B號函及本局111年11月25日新北教國字第1112274808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第1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A號令.pdf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第16點修正規定.odt
附表一請領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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