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核發相關規定

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3、14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3點、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公立中小學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及本局107年1月12日第1070035530號簽准案辦理。

二、教師全時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依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每月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三、上揭所稱人員除校內各特殊教育班之教師,亦包含:

 (一)本市各類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

 (二)全時加置、調整教師人力支援或商借、調用至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市特教資源中心、特教輔導團支援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教師。

 (三)因人力調整部分節數或減課支援本市特教相關業務、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估教師。

四、說明三(三)教師如兼任主管或導師職務,其調整或減課後之節數,仍從事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得比照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

五、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一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六、教師每月因支領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衍生之相關費用業已編入學校年度預算,請學校於預算內調整容納,倘人事費用已有不足情形,請學校另以專案方式報本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