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29103A號令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29103B號函辦理。
2.有關「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基準訂定依據為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修訂第八版(109年)、每日飲食指南 (107年)及國民飲食指標(107年) 、幼兒期營養參考手冊(107年)。份量定義以國民健康署公布之食物代換表為主。
3.綜上,請幼兒園以修正後「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作為規劃貴校(園)餐點內容之參據。
4.本案各校(園)落實情形,將納入幼兒園例行訪視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