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新北市幼兒園幼兒發展篩檢工作須知」_112.04.0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特殊教育法第17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9條、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新北市幼兒園輔導普通班身心障礙幼兒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略以「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二、為協助本市各幼兒園瞭解幼兒篩檢及通報相關作業流程及諮詢對象,爰訂定旨揭工作須知(如附件),以落實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鑑定作業,積極發掘特殊教育學生。
三、另幼兒園未對幼兒實施兒童發展篩檢,不應直接建議家長至合約醫療院所進行兒童發展評估鑑定,併予敘明。

 

篩檢工作諮詢:

  • 篩檢工具(新北市學前兒童發展篩檢表):各區衛生所。
  • 通報作業: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02)29550885。
  • 教育輔導: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9603456分機2789或2797、新北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02)89603456。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王小姐
連絡分機: 2844
電子公文文號: 112059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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