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特殊教育法第17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9條、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新北市幼兒園輔導普通班身心障礙幼兒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略以「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二、為協助本市各幼兒園瞭解幼兒篩檢及通報相關作業流程及諮詢對象,爰訂定旨揭工作須知(如附件),以落實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及鑑定作業,積極發掘特殊教育學生。
三、另幼兒園未對幼兒實施兒童發展篩檢,不應直接建議家長至合約醫療院所進行兒童發展評估鑑定,併予敘明。
篩檢工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