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112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_113.6.5更新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2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經費,說明如下:

一、執行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二、核定基準

補助內容 核定基準 備註
教師助理員鐘點費

1. 每班接受安置身心障礙幼兒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人員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

2. 每班僅安置一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

1.佐理接受身心障礙幼兒班級之增置人力鐘點費。

2.依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採工作日核算(包括勞健保等費用)。

三、核定表成果報告空白表格請至下方下載參閱。

四、核定金額含每月薪資(每小時基本工資*工作日)、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補助金額由本局逕行辦理撥付,受補助園免送收款收據。

五、本案經費分3期撥付,請領方式如下:

 (一)第1期經費(50%):已撥付。

 (二)第2期經費(30%):已撥付

 (三)第3期經費(20%):刻正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中,經費核定後另辦理撥付。

六、有關補助經費支用及核結等相關注意事項

 (一)若有剩餘補助經費,補助經費第1期併同第2、3期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發公文到教育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覆支出收回書編號(匯款帳號)後辦理繳回。

 (二)各園應於113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並於113年8月30日前將成果報告(含進用資料、投保資料、並確認特教通報網已登載並填報服務紀錄)寄送至教育局。

 (三)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教師助理員,時薪配合勞動部「基本工資」之規定,幼兒園應確實依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

七、有關教師助理員聘用及服務情形,請貴園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請於進用教師助理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報教育局備查,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

 (二)貴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教師助理員,且教師助理員應填報服務紀錄,核結時將列入成果報告確認

 (三)請於11/3前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助理人員服務申請,俾利教師助理員填報服務紀錄。

八、倘貴園有新增或減少需求

 (一)倘有新增需求,因本局業以113年5月1日新北教幼字第1130827697號函核定本學年第3次調整(核定表如附件),爰請確認後另來電通知承辦人。

 (二)貴園若無使用需求,請另來電通知承辦人。

 

備註:有關到「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特教生-教師助理員「服務紀錄」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蕭先生
連絡分機: 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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