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津貼申請對象為生理年齡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本國籍幼兒,且符合本要點第3點請領資格者, 每月補助第1胎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第2胎6,000元及第3胎以上7,000元 ,於核定月份之次月月底按月撥入指定郵局帳戶。
二、 當年度具請領資格而未申請者,應由家長主動以書面提出申請 ,並由區公所轉本局申請專案補發,按本要點第8點規定,家長至遲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各區公所提出各月份之申請 ,逾期者不予受理;另逾幼兒入國民小學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本津貼需「申請人主動申請」,受理窗口為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亦可至教育部網站(網址:https://e-service.k12ea.gov.tw/)申請及查詢。
四、各區公所將於受理申請次月核發核定通知書,請家長收受通知書後 務必檢視 「胎次」 及 「發放金額」 之正確性 ,如對審核結果有疑義, 務必收到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提出申復 ,倘逾期申復按照本要點第6點規定則不予受理,需重新異動或申請。
五、如幼兒跨縣市戶籍地址遷移,請家長重新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本市內戶籍地址遷移,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異動及確認公文送達地址。
六、有關胎次認定,係指依戶政資料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的我國籍幼兒,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如為雙(多)胞胎者,則分別依「胎次序」計算,需提供佐證資料及主動勾選申請表胎次欄位。
七、本案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本市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育兒津貼專線(02)2252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