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5810號函、112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80788號函及「113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二、請貴園依本計畫於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前檢附下列表件(附件1至附件3)以雙掛號(免備文)寄至本局憑撥,其中第(三)、(四)、(五)項之影本文件應加註「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負責人私章或簽名:
(一)備查公文影本:本函影本及貴園新購及汰舊幼童專用車報備本局備查函之公文影本。
(二)113年度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補助經費申請表。(附件1)
(三)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明細影本。(附件1-1)
(四)購買全新幼童專用車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附件1-2)
(五)原幼童專用車異動之相關證明影本:原幼童專用車完成報廢或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證明文件影本,倘變更為其他用途車輛,檢附汽車行照正反面影本。(新購者無須繳交本項)(附件1-3)
(六)113年度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補助經費申請切結書。(附件2)
(七)收款收據第1聯:含幼兒園存摺影本。(附件3)
三、本案補助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貴園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國教署得撤銷原補助處分;受補助後因歇業、停辦或無正當理由並報本府教育局同意,於購置後5年內將幼童專用車轉讓或變更作其他用途者,國教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國教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幼兒園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三)貴園應就補助汰換之幼童專用車,配置經本局備查且符合法規之幼童專用車駕駛人。
(四)受補助購置之幼童專用車,不得重複申請教育部及國教署之相關補助。
(五)如有新聘用司機,請依「新北市政府私立幼兒園申請工作人員異動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人事異動備查。
四、案內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貴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五、本案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倘貴園欲取消或變更申請者,請於113年8月2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
※注意事項:
1.缺件或文件不符以退件為原則,請各園務必備妥寄送。
2.免備文寄送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0樓西側) 封面請標示:113年幼童專用車汰換與新購 陳小姐收
承辦人:陳小姐
分機: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