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014351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近期屢有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反映準公共幼兒園收(退)費及每月固定薪資等疑義,爰重申下列履約管理規範:
(一)收(退)費規定:
1、家長每月依就學子女之出生次序繳交費用,第1胎每月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第2胎每月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每月不超過1,000元,低收及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免費;另各園依準公共簽約所列額度,倘家長每月應繳交費用低於前開收費上限者,各園應核實向家長收費,不得超收費用。
2、各園每學期應自「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專區」─「幼生收費數額表」,列印「家長每月繳費數額試算表」並張貼於園內明顯處;另於「幼生身分屬性及收費明細」功能區,列印幼兒個別繳費數額通知單,於開學前發給個別家長,以利其知悉每月應繳費用;倘欲修正幼生身分屬性,請提供「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報本局進行系統修正。
3、對於幼生連續請假之退費規定,自111學年度起,採「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就讀當月教保服務日數×幼生請假日數」予以退費;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辦理;至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之退費規定,依本局所定收費退費辦法辦理。
4、為保障家長及幼兒接受政府補助之權益,各園應維持加入準公共機制前,對家長既有承諾之課程活動及教保服務時間。108學年系統已登載延長照顧服務項目並經地方政府備查者,維持原收費數額;但新增及調整延長照顧費者,應於下午5時以後始得收取,且每日延長照顧1小時,每月費用不得超過750元。如教保服務人員平均每小時加班費逾200元,且收費不足支應者,請依據本局113年1月15日新北教幼字第1130084104號函(已於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重要公告區)說明,提具附件1本市幼兒園收費調整申請書及附件2至6收入明細與支出分析表,並檢附近1個月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清冊、薪資轉帳、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以及本學年與家長簽訂教保服務契約書影本1份函報本局審議通過後辦理調整。
(二)配合113年度軍公教調升待遇,自113年1月起,準公共幼兒園園長、教師及教保員(均含代理)每人每月薪資調高1,200元,爰本要點之薪資規定亦併同調整為:在園服務未滿3年者至少3萬1,200元,滿3年未達6年者至少3萬4,200元,滿6年以上者至少3萬7,200元;人員既有薪資已逾前述規定者仍應配合調薪每月1,200元。
三、為維護幼兒接受適當之教育及照顧,準公共幼兒園如超收未經備查之項目或數額,除依幼照法處罰並限期改善外,依本要點第13點第3項規定,應於1個月內將超收費用全數退還家長;復依第19點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通知園方解除契約,俾維護幼兒及家長權益,發揮政策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