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3年4月30日新北衛健字第1130815609號函本局113年5月1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082819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將於113年5月15日至17日期間派員至本市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考評成績將納入全國評比,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扣分且列入缺失項目,並依法由本府衛生局舉發裁處。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請加強檢視場所:
(一)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二)場所內(不分室內外)皆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頂樓、陽台、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資源回收與垃圾處理區及校園周邊道路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旨揭全面禁菸規定。
(四)學校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施工廠商遵守菸害防制法。
適用對象(幼兒園):公、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