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公告事項:為保障幼生權益,請各校(園)落實下列事項:
一、公共化幼兒園零拒絕: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幼兒皆有參與之權利,不因幼兒特殊情形不予參與。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係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應依規定訂定並確實辦理:
(一)訂定時間及次數:於新生入學後1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於開學前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1次。
(二)訂定方式:落實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並邀請相關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辦理IEP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
(三)訂定後: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及家長,另主動詢問家長申請完整IEP文件之需求後提供。
三、專業團隊治療師入園以間接服務為原則,給予評估建議、協助擬定IEP、提供教學技巧示範及諮詢服務(含班級老師或家長)。
四、落實轉銜機制:
(一)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辦理。
(二)請原安置幼兒園填寫IEP內之個別化轉銜服務計畫,並應依規定於轉介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並於安置確定後2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移交給新安置學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