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4點補助內容:分點敘明申請要件資格,並加註早期療育課程研習證明係指初階、進階證書。
二、第5點申請方式:
1.新增第2項研習紀錄(3小時特教相關研習)認定區間,
2.旨案收件日期原訂於每年度5月、11月之1日至15日收件,
修正後為 當年度之7月1日至15日收件 (上半年收件時間),
及次一年度之1月1日至1月15日收件 (下半年收件時間)。
===============我是舉例說明分隔線===================
申請時間:每半年一次,以郵戳為憑,逾期則不予受理。
上半年申請案受理時間為當年度之7月1日至7月15日止。
並請檢附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之「學前特教、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之研習3小時證明。
(例如:
113年度1至6月申請案,受理時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3年7月15日止,
並請檢附113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之「學前特教、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之研習3小時證明。)
下半年申請案受理時間為次一年度之1月1日至1月15日止。
並請檢附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學前特教、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之研習3小時證明。
(例如:
113年度7至12月申請案,受理時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月15日止,
並請檢附1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學前特教、早期療育或融合教育」之研習3小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