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市教師因公被匡列為結核病接觸者,需配合至醫療院所追蹤檢查,本局同意上開情形之教師於不影響課務配合檢驗期間得由幼兒園視實際需要審酌核給公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34211號書函及本局113年6月14日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157381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任教學生感染結核病(按:現行公告為第三類法定傳染病),經衛生單位匡列為結核病接觸者,依法應配合衛生單位指定日期進行相關檢查。基於教師係因公執行教學任務致感染法定傳染病之可能性,以及預防重大傳染病擴散之公益性等考量,其配合衛生單位認定進行檢查一事,得由幼兒園視實際需要審酌核給公假。

適用對象(幼兒園):公、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