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教保服務機構進用短期職務代理人員(以下簡稱短期職代)及部分工時人員登載系統操作說明」,請查照。(私幼)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842號函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30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其立法意旨係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掌握各機構人員配置及資格,落實人員工作權益,並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充分時間處理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及資訊查詢作業,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按前開規定,代理人員不論代理時間長短均須報備查,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之「教職員新增及異動」進行登載。
三、邇來各界迭有反映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因故臨時請假,致需進用機構外人員臨時代理請假人員職務;惟依幼照法第15條所定報備查作業,因代理期限短暫,致實務上行政作業繁複。為達行政減量,爰擬具短期職代進用報備查簡化程序,並於填報系統新增「短期職代及部分工時人員新增及異動」功能。
四、有關短期職代進用報備查之簡化程序及系統登載說明如下:
(一)短期職代:指「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依規定請假或其他原因臨時出缺,進用人員代理其職缺職務期間45日(含)以內者」。
(二)為利教保服務機構進用短期職代,能快速並簡化辦理進用及離職報備查程序,自即日起,於進用短期職代時,得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基本資料、資格資料、目前工作資料及代理起迄日等相關資訊,視同完成報備查程序。爾後貴園進用短期職代,請至填報系統之「短期職代及部分工時人員新增及異動」進行登載。
(三)原「新北市政府教保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人事異動名冊」所需報備查文件,免再紙本報送本局,惟仍應留園保存至少3年,本局將不定期到園查核。
(四)以下情形,仍應依幼照法第15條規定辦理報備查作業,不得以短期職代方式為之:
1、代理職務逾45日者,應至「教職員新增」功能登載。
2、由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人員代理提供教保服務者,倘業經地方政府同意在案,仍應至「教職員異動」功能將服務狀態異動為職務代理。
(五)本簡化程序,僅供加速報備查作業;教保服務機構運用短期職代,仍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其中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擔任短期職代從事教保服務,應依前開規定報請經本局同意放寬代理資格。
五、有關部分工時人員進用及系統登載,說明如下:
(一)部分工時人員:指「符合幼照法與其相關規定所定得採部分工時進用者」;其工作時間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較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作時間(為法定工作時間或機構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二)以部分工時方式進用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護理人員、社工人員、延長照顧服務人員、司機及廚工,僅於1家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仍於「教職員新增」功能登載,同現行操作流程。倘於2家以上教保服務機構任職者(不包括廚工、司機),則依本操作說明至新功能(短期職代及部分工時人員新增功能)登載。


適用對象(幼兒園):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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