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發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行政院自113年6月30日施行_113.7.26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27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66821號函轉行政院113年6月26日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B號函、

  交通部113年6月17日交運字第1130016088號函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修法主要部分為記違規點數之方式已排除「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僅限「當場舉發」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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