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如下:
一、幼兒園基本資料倘與繳交自評表時不同,請於實地訪視當日提供113學年度第1學期最新資料。
二、請貴校(園)依112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細項、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準備,資料區間如下:
1、實地觀察。
2、評鑑當學年:113學年度第1學期。
3、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113學年度及112學年度。
4、近6個月:113年4月至9月。
5、近2個月:訪視當日前2個月開始計算。
三、「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本府業於113年6月1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12310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評鑑檢核資料請務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