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779號函辦理。
二、請通過第1期及第2期經費核定之教保服務機構詳加確認各場次核定之經費項目並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及專款專用,經核定後之計畫如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在無主題與課程內容及內外聘人員經費異動之原則下僅改聘同專長之授課人員,應於辦理前15天函報修正後之實施計畫(含經費概算表)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列影片,並得參考運用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項下社會大眾學習資源,自行依主題搭配使用。
四、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五、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六、請依原計畫中敘明之活動宣傳方式廣為宣導,並於辦理完畢後分別彙整統計各場次家長及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並記錄於成果報告中。
七、有關經費請領及執行成果報告格式,本局將另案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