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高逸楓於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任職期間,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高逸楓於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