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王慕真於新北市私立椰林幼兒園任職期間,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

處分作成之日: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58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為人王慕真於新北市私立椰林幼兒園任職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