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3年9月3日新北教幼字第1131723686號函續辦。
二、經鑑輔會議決鑑定安置之特教生已享有政府全額補助,爰不重複補助旨揭費用,故修正旨揭補助作業如下:
(一) 第1點「補助對象及證明文件」/類別三「幼兒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2擇1)」之證明文件欄,業已刪除「經鑑輔會議決鑑定安置之特教生」。
(二) 證明文件欄第2項,原「綜合報告書…」酌修為「新北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合約評估鑑定醫院之評估報告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