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公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及教保費」支給規定_113.9.19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提醒:每日計算基準,不論導師費差額或教保費,一律以補助基數除以30日(無條件捨去)。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私立)鄭小姐暫代、(公立)楊小姐
連絡分機:
(私立)2844暫代、(公立)2724
電子公文文號:
1131844277
電話:
02-29603456
1131844277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