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核定基準:依本要點第15點附表2項目「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之「每班接受安置身心障礙幼兒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人員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一人障礙程度惟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
三、本局業以113年10月11日新北教幼字第1131985039號函知旨案核定事宜,因本學期鑑定作業已辦理完竣,貴園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人數有增加之可能性,倘依上開核定基準,貴園有追加補助需求者,務請於113年11月8日前完成下列2點,逾期不予受理;另所送資料倘有闕漏應附資料,將不予轉陳:
四、倘貴園已獲本局核定,惟無經費使用需求,請於113年10月31日前來函通知,本局將另案通知經費繳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