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226號函及本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辦理。
二、為充分利用本案資源,貴園得視校內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統籌彈性運用核撥之總時數,並確實提供助理人員服務之職前工作說明暨訓練活動;另建議結合特教教師與專家人力之資源,提供幼生更適切之課程規劃,以發揮特教服務之最大效益。
三、經費撥付:
四、餘款繳回方式及核結期限:本案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並於114年2月6日前免備文郵寄收支結算表,細節規定請詳閱公文說明。
五、重申貴園應於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於進用後30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其權益;另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載助理人員及填報服務紀錄。
六、本案收款收據及收支結算表空白表格請逕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業務表單/學前特教/助理人員項下下載,倘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蔡小姐:(02)89432041分機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