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3291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14點第2項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1月31日、7月31日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旨揭費用核結事宜說明如下,請貴園配合辦理:
(一)貴園應於114年1月16日(星期四)起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後,並於114年1月20日(星期一)前將正本送至本局,俾憑辦理清冊審核作業。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報本局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以114年1月15日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支付費用倘有賸餘者,請貴園報送核結清冊時併予繳回;若不足者,本局將另案核撥。
(四)相關訊息已公告於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業務表單/公務表格/準公共幼兒園,請參閱操作說明辦理。
四、本案補助經費賸餘款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繳回,請貴園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核結清冊,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匯款帳號)後辦理繳回。
如果有賸餘款請將清冊及繳回公文(附件有範例)一併郵寄至教育局陳小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