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本市113學年度私立幼兒園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案(第二批,共196園),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114年7月23日更新公告:請於114年8月8日(星期五)前,「第二批196園」之幼兒園,請依核定文(114年7月23日新北教幼字第1141457771號)掣據免備文報本局憑撥,核定公文及空白收據詳如以下公告附件
※※※如有剩餘款,才需檢附收支結算表;倘經費全數支用完畢,不須檢附收支結算表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4月1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775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113年8月19日修正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4年),為協助私立幼兒園配合調整師生比之前置作業,於113學年核予各園一次性整備金。
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支用規定,旨揭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請於計畫實施完竣後於114年8月15日前,檢附成果報告(含收據、發票,提供影本即可)辦理核結事宜;復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四、本案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
(三)私立幼兒園提報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汰換或固定式設備(如冷氣)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私立幼兒園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五)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物品及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將設備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將納為列管及查察事項,俾檢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六、各園核定表及執行成果報告請逕至以下附件區下載。
適用對象(幼兒園):私立
連絡人:林小姐
連絡分機:2797
電話:(02)2960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