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業經教育部於114年5月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991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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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行為人(即被通報之人)如果是以下身分,知悉之人(即通報人)應直接向教育局通報(無須向負責人通報後,再由負責人向教育局通報),且得僅通報行為人姓名:
負責人。
財團法人幼兒園董事、監察人。
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1140501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0991A號.pdf
修正條文-行政院公報.pdf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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