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繳納程序與補助金額案。

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3685A號公告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327號函辦理。

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3685A號公告,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其中114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700元(附件1)。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2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2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2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1. 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險費233元、政府補助117元。
  2. 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險費233元、政府補助117元。

本保險期間自114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5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依現行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規定,幼兒園仍須依所有就讀學生名冊辦理保險投保作業,並依規定作業期程(期程將另函通知)完成學生投保及保險費繳納,確保學生基本保障完善。

確保學生團體保險作業順利辦理,請各園學生團體保險業務如有承辦人異動時,確實完成業務交接,確保學生保險保障不中斷,維護學生權益。

檢附「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1份(附件2)。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李小姐
連絡分機: 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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