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檢送「114學年度第1學期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第1次經費調整核定表」1份_115.1.15更新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290號函、114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3108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經費依本要點第15點附表2規定,補助基準為每班特生數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一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以工作日計)。

三、本次撥付第2期經費,經費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100中央政府補助幼兒教育經費─03幼教科─723捐助私校─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相關經費(經常門)(教育部114.08.29臺教會(四)字第1144400816號函)C151(子目代號:L84C53)項下支應。

四、本案補助經費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各園應於進用教師助理員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函報本局備查,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維護助理人員權益。
  2. 各園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學校・班級・特教人力」/「助理人員」/「新增」,完成助理人員聘用登載,並督導助理人員於每日服務結束後,完成當日服務紀錄登載。
  3. 全案須於115年1月31日執行完畢,並於115年2月28日前將成果報告(含薪資資料、投保資料)寄至本局辦理核結。成果報告請自行下載。
  4. 案內補助2期補助經費併同核結,本案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無論金額大小均需繳回,請各園於115年2月28日前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5. 受補助私立幼兒園原始憑證請妥慎保管已被抽查,保存期間至少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適用對象(幼兒園): 私立
連絡人: 方小姐
連絡分機: 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