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290號函、114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3108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經費依本要點第15點附表2規定,補助基準為每班特生數達2人以上者,補助增置教師助理員之鐘點費每日最高4小時,其中1人障礙程度為中重度以上者,每日最高6小時。但每班僅接受安置一位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幼兒,每日最高4小時(以工作日計)。
三、本次撥付第2期經費,經費由115年度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541學前教育─541100中央政府補助幼兒教育經費─03幼教科─723捐助私校─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相關經費(經常門)(教育部114.08.29臺教會(四)字第1144400816號函)C151(子目代號:L84C53)項下支應。
四、本案補助經費相關注意事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