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866號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4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並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全教網)登錄時數採認為主。
三、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教保研習)時數紀錄,固定於每月定期由全教網傳送至填報系統,俾利貴校(園)查詢所屬教保服務人員每年度參加教保研習時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四、為協助貴校(園)查核與計算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研習時數,全教網已加註「屬性標籤」之功能,凡貴校(園)申請自辦研習經本局核准同意辦理之教保研習課程,務必依回函說明於全教網新增研習課程登錄時,於「研習名稱」項下點選「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勞動權益知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屬性標籤,俾利時數傳送至系統。
五、另填報系統之研習時數清冊資料僅採計具上列標籤之研習,倘清冊中教保研習時數未達18小時者,教保服務人員仍可提供參加教保研習之相關佐證資料,由本局依本辦法規定之課程範疇審查,若非屬前開規定之課程範疇,則該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研習時數。
六、請貴校(園)提醒所屬教保服務人員應於年底前依法修得每年18小時之教保研習時數,有關貴校(園)教保服務人員114年應修得之教保研習時數請至填報系統查詢(路徑:教職員管理區-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清冊-選擇2025年度),請依系統產出之應修研習時數表單於今年底前完成教保研習。
七、另依據本條例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略以:「一、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二、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三、前項任職後每2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1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爰教保服務人員任職後每2年皆應接受性別平等、勞動權益、基本救命術訓練及安全教育之相關課程。
八、倘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34條第1、2項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有關填報系統之「教保研習時數登載及審查專區」模組功能自即日起開放使用,操作手冊請至下方附件下載參考運用,相關登載時程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進修幼教、幼保學位學分或參與非屬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幼兒園)辦理之教保研習,且該研習資料未能登載於全教網者,請於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前至填報系統之教職員管理區/研習時數登載設定,填報進修或研習紀錄。
(二)前開進修或研習紀錄登載完竣後,請將相關證明文件(如:教保相關學分成績及格證明,研習公文、研習計畫、課程資料等)及全教網之個人研習記錄清冊掃描或拍攝為圖片檔案(請務必清楚且可辨識),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新北市幼教研習暨資訊中心研習組信箱(st32348654@kidmail.ntpc.edu.tw),本局將統一於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前完成審核作業;為避免研習時數重複計算,已登載於全教網之研習課程,切勿重複登錄。
十、如有系統填報或操作問題可洽新北市幼教研習暨資訊中心,電話:(02)32348654或本局業務承辦人。
(一)板橋、七星分區:楊先生,分機172。
(二)雙和、文山分區:史小姐,分機173。
(三)三重、三蘆分區:張小姐,分機178。
(四)新莊分區:李小姐,分機183。
(五)瑞芳分區:林先生,分機176。
(六)淡水分區:李小姐,分機174。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