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11年3月17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37113號函辦理。
依職安法第4條規定略以,該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次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意旨,適用職安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未包含教育服務業,爰本市各公私立學校為該法全部適用機關。
依職安法第2條第2款及第51條第2項規定略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皆為該法認定之學校勞工。為利學校計算勞工人數,歸納應計入勞工人數之類別如下
- 行政人員(不含校長)、教師(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 校護、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 學校自聘不含委外之工友、技工、駕駛、廚工、營養午餐人員、警衛。
- 教保員、代理教保員、特教助理員、行政助理。
- 受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志工、實習生。
- 倘有其他非屬前述而受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依職安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應計入學校勞工人數;無受指揮或監督人員無須計入。
為協助各校符合職安法及相關規定,提供6份範例供各校逕行修正使用,相關計畫訂定後無須報局,請留校備查,以利勞檢處查核。各項範例說明如下: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附件1):依職安法第34條規定略以,訂定適合學校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本府勞檢處備查後公告實施。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附件2):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依學校之規模、性質,訂定適合學校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 30人以下之學校,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附件3):依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學校,除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外,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無規定應訂定。
- 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附件4):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學校,應參照勞動部公告之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附件5):依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略以,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學校,應參照勞動部公告之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第二版),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附件6):依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規定略以,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之學校,應參照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另為協助各園符合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4條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以辦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各園請於114年12月15日(星期一)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寫「各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人數回報」,以利本局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