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一負責人所設立之多所幼兒園,得否使用同一輛幼童專用車跨園載送幼生」疑義案,請查照。

 

一、依據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39623號辦理。

二、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又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31條第2項:「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前開規範先予敘明。

三、有關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跨園載送幼生一事,依管理辦法第2條已明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為維護幼童搭乘幼童專用車之安全,各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落實督導所管各幼兒園有關前開事項之執行情形,似無疑義。

適用對象(幼兒園): 公、私立
連絡人: 李小姐
連絡分機: 2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