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計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1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1424號函及114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0123687號函及本局簡化經費支付程序提升行政效率計畫辦理。
二、本案計畫期程為114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114年9月至115年1月;私立114年8月至115年1月),子目代號:L84C76。
三、本案核結及注意事項如下:
公立:
- 前已補助貴校(園)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鐘點費,倘鐘點費有賸餘款,請優先支應鐘點費調薪差額及勞健保費用。
- 本案經費不論是否賸餘,請貴校(園)於辦理完畢後,將收支結算表於115年2月26日前免備文郵寄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爾後視經費執行情形酌予補助經費
- 鐘點費差額及勞健保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賸餘款10萬元以下者,請以基金專戶繳款書(詳列子目代號)繳入「教育局-雜項收入」,並於繳庫後函送繳款書影本1份至本局;超過10萬元者,請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所需之臨時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另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及本局未補助之其他相關聘用經費,請由各校(園)業務費用支應。
私立:
- 前已補助貴園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鐘點費,倘鐘點費有賸餘款,請優先支應鐘點費調薪差額及勞健保費用。
- 本案經費不論是否賸餘,各園應於辦理完畢後,將收支結算表於115年2月26日前免備文郵寄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爾後視經費執行情形酌予補助經費。
- 鐘點費差額及勞健保補助經費倘有賸餘款,請先函知本局並於公文敘明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賸餘款金額等,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函復支出收回書編號後辦理繳回。
- 原始憑證應妥慎保管以備抽查,保存期間至少保存12年,已屆保管年限之憑證銷毀,應檢附核定補助公文及核定補助明細並造具銷毀清冊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 本案經費僅支給本案所需之臨時人員,請確實依據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加退保事宜,如未依規定辦理致補助經費不足者,由貴園自行處理,本局不另行補助。